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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典籍译介:历史回顾与当代价值
文字: 曹俊康 图片:  
编辑:   更新时间:2024-12-27   (点击:)

12月26日下午,由广外高翻学院和翻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岭南译学前沿讲座(第280讲)在白云山校区六教A421举行,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董晓波应邀做“中华法系典籍译介:历史回顾与当代价值”主题讲座,翻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军峰教授主持讲座。

讲座伊始,董晓波教授对中华法系进行了深入阐释。中华法系历经两千多年发展,从夏商周到春秋战国,再到魏晋南北朝与唐宋元明清,出现了《禹刑》《法经》《开皇律》《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成熟的成文法典,直至清末沈家本等人修律,中华法系趋于解体,一脉相承的发展造就了独特的法律文化。礼法结合、无讼息讼的和谐观、天人合一的哲学观、人本主义的伦理观、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等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内容与特点,具有极大价值与现实意义。董晓波教授就《大清律例》的内容编排与立法特点展开论述,指出其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充分体现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

从16世纪后期开始,西方世界逐渐关注并开始研究中华法文化。董晓波教授讲述了中国法律形象在西方的变迁。19世纪之前,马可·波罗、利玛窦等人及其作品对中国法律形象的“他塑”带有乌托邦式的完美想象,认为中国法制先进、文化昌明;19世纪之后,中国法律形象在西方一落千丈,成为野蛮与落后的代表。在地理大发现时代,西方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认识主要源自官方使节与殖民政府的报告、商人水手的传闻以及传教士的书信,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而《大清律例》的英译则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典籍外译的起点。译者小斯当东通过删节、操纵例文、添加小注、以罗马序数标注等方式对《大清律例》进行了一定改动,体现于译本名称(Ta tsing leu lee; being the fundamental laws, and a selection from the supplementary statutes of the penal code of China)刑法化、借英美法系编纂体例重组《大清律例》结构、对中国法律术语进行改写、过滤传统文化信息等。这样处理一方面调和了中西方的阅读习惯,为《大清律例》在西方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造成译本无法准确地还原文意,导致大量失真、失实的情形出现。究其动因来看,小斯当东英译《大清律例》是为了维护英国在华商业利益,服务英国国家政治意识形态,因而译本体现出一定的文化霸权和权力操纵色彩。《大清律例》英译本出版后在西方受到很高重视,译本以及围绕译本的述评催生出了“西方法学中心主义”,中国古代法形象的落后性与封闭性成为一种全新的“他者”。

随后,董晓波教授对法律典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作为法律文化载体的法律典籍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实体层面的制度和法典,二是观念层面的法律思想和学说。董晓波教授指出,当前法律典籍翻译研究可分为“三大范式”,分别是采取比较对比的语言学范式、描述诠释的文化学范式以及考证归纳的历史学范式。在此基础上,董晓波教授提出了全新的展望,并指出法律典籍翻译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现有翻译成果无法满足研究需要;其次,对法律典籍翻译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再次,缺乏专业的法律典籍翻译人才。

此外,董晓波教授强调,当下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的译介具有“正本清源”的深远意义。法律典籍研究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创新,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能够助力法治建设,提升法治现代化水平。法律典籍翻译研究还有助于构建法律典籍自主翻译的话语体系。从文明交流互鉴的角度来看,它可以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华法律文化的了解和认同,通过积极传播中华古代法文化的核心价值,可以消除国际社会对中华法系的片面印象,推动平等交流,实现中国法律形象的“自塑”乃至中西“合塑”。

主题讲座最后,在场的硕博生积极同董晓波教授互动交流。董晓波教授以其深厚学识与独特洞见解答了同学们的疑惑与问题。讲座尾声,赵军峰教授致结束辞,对董晓波教授表达了感谢,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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