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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刑事审判语境下法庭口译中概括口译现象研究——翻译学博士研究生论坛(第51期)
文字: 吕洁 图片: 邵星宇
编辑:   更新时间:2018-04-30   (点击:)

    由翻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第51期“翻译学博士论坛”于2018年4月26日在六教B206举行,这次论坛的主题为“中国大陆刑事审判语境下法庭口译中概括口译现象研究”。论坛主讲人为翻译学博士生余蕾、同时也是本校国际商务英语法律英语系讲师,论坛参与者包括曾利沙教授以及本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等

 

    余蕾本身有着十多年兼职法庭口译员的经验,她在讲座中指出,概括口译因为在准确性方面的天然缺陷,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不适宜在法庭口译中运用。但是,对概括口译进行简单化规定性判断并不妥当。她在研究中通过民俗志研究途径搜集到大量中国大陆刑事庭审语境下的法庭口译语料,通过对这些语料中的概括口译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将概括口译的现象区分为三种不同类别:主动概括、被动概括和惯性概括。

主讲人通过“被动概括口译”概念的提出和描述,揭示了此种现象的产生并非缘于口译员能力不足或不负责任,而是口译员对语境中制度性因素被动顺应的结果,呼吁对法庭口译行业进行立法规范。

随后,现场听众就演讲的内容提出了一些问题,并与主讲人进行了热烈讨论,涉及到法庭口译的行业规范和立法、概括口译的定义和分类、法学和语言学间不同视角的差异、以及语料的收集情况等等。主讲人也一一作答,解释了法庭口译的特殊性质和立法的必要性、以及语料收集的困难之处,表示此次研究仅作为初始的一个定性研究,后续将会进行更加深入、全面的研究。

 

最后曾利沙教授就大家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和总结,提出以下重要意见:

  1. 对概括口译进行定义和分类时,要更加审慎地选取语料中的典型案例,只有典型案例才能作出典型归纳概括,同时又能更好地支撑分类方法,要避免一直用“陈述现象”的方法来做定性研究。

  2. 研究的关键词是“法庭口译”,具体涉及三种现象,那么在研究中就不能只关注庭审的各参与方的要素和译员的地位和作用,还的回到“法庭口译”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三种法庭口译“概括”所需要的语言技巧、语言能力、应变能力、操作理据、经验总结等,应有自己的明确观点;

  3. 在做口译理论与实践研究时,其研究范围还要拓展到法庭的时空参数、话语本身的性质、自然传达的准确性、语境适切性等,尤其还应该考虑各参与方所涉话语的信息价值特征与不同口译概括的内在关系。

  4. 要分清楚语言学和法学两个角度的差异,选用合适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在研究概括口译现象时,可以尝试通过交叉学科的方法,考虑站在法官的角度考虑“概括”时应该如何选取信息,为今后法庭口译员的教育和培训提供方向。

    两个多小时的论坛气氛活跃,与会人员均表示此次论坛内容精彩,深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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